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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征求《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8 17:25:27


为贯彻实施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3号),进一步规范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省体育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2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至:136166846@qq.com。

联系人:孙学伟,联系电话:0551-62886477

附件:1.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安徽省体育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1

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安徽省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安徽省或国家队参加国内、国际赛事的运动员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安徽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省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市县体育总会、市县单项体育协会等。

安徽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体总秘书处等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省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体育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按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范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省运动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监督市县项目管理单位,市、县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处。

(七)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合作。

第六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承担省优秀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相应的承担参赛任务的队伍及相关人员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省级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制订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赛风赛纪教育讲座、培训班、专题宣讲等活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讲解赛风赛纪知识,强化其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积极与各类媒体合作,开设赛风赛纪专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新媒体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利用宣传册、公告栏、现场广播、电子屏幕等多种途径,向参赛人员和观众宣传赛风赛纪的具体要求和文明观赛注意事项,营造良好的赛事氛围。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条  运动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体育赛事的各项规则和规定。服从判罚。尊重对手、裁判员和观众,杜绝赛场暴力,避免不当行为和言论;

(二)维护体育精神。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不得操纵比赛、消极比赛、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严禁参与任何赌博行为;

(三)禁止使用兴奋剂。坚决抵制兴奋剂,遵守反兴奋剂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兴奋剂“零出现”“零容忍”;

(四)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在比赛期间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活动,以自身行动为其他参赛者树立榜样。

第十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以身作则。言行举止得体,教育和引导运动员遵守赛风赛纪,树立良好榜样;

(二)遵守比赛规则。严格按照规则指导运动员,严禁“假赌黑”,不得指使运动员采取违规行为,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不得违反体育竞赛规则或违背体育道德;

(三)尊重裁判和对手。尊重裁判的判罚和对手的拼搏精神,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干扰比赛秩序;

(四)积极参与赛风赛纪教育活动。给运动员传递正能量。

第十条  裁判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比赛公正性。严格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执裁,不偏不倚,确保比赛公平进行;

(二)拒绝利益输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保持裁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尊重参赛人员。尊重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公正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四)提高执裁水平。定期参加赛风赛纪和裁判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  观众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文明观赛。在观赛过程中保持良好秩序,不悬挂任何反动、非法及不文明标语,不大声喧哗、起哄滋事,自觉抵制一切场馆内外的暴力行为,尊重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

(二)遵守观赛规定。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规定入场观赛,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赛场;

(三)尊重赛事组织工作。配合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管理,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干扰比赛正常进行,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

(四)维护公共卫生。保持赛场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爱护公共设施。

 

第五章  违规行为

第十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十九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在章程、规程或赛风赛纪管理制度中建立赛风赛纪举报和投诉机制,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领队及辅助人员等,依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五章违规处理条款,由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家或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两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省队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于省内举办其他各级各类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省体育局将进行通报。

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条  出现赛场暴力、涉嫌犯罪、行贿受贿、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形的,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赛风赛纪实施细则》,结合本项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条  外国运动员在安徽省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促进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健康开展,省体育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一、起草背景

2024年4月,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发布了《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发布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深化体育改革、加大行风行纪整治、推进清廉体育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2410月,省体育局启动了《细则》起草工作,经研究论证和会商,形成了《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思路

细则》立足于当前赛风赛纪问题治理的严峻形势,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引领,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行业治理高度加强全过程监管。

明确管理职责,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和赛事活动组织者管理职责,突出了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综合施治、系统治理的工作思路,从体系机制、制度措施、责任落实等方面多管齐下,用法治思维和手段治理赛风赛纪。

是加强宣传教育。将常态化宣传教育、赛前预防作为防范赛风赛纪问题的主要举措,进一步压实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主体责任,通过强化教育引导,提高参与者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从思想根源上防范问题隐患。

三是建立赛风赛纪准则,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赛风赛纪行为规范。

四是加大惩处力度。明确细化违规类型,规范违规查处程序,实施最严惩处措施,不仅惩处违规运动员、教练员等,还惩处背后的管理单位和管理者,努力从根本上扭转行业风气。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条,立足于赛风赛纪全周期、全过程治理,明确了机制制度、工作体系和主要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明确了各级各类主体在赛风赛纪管理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构建起政府与社会主体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系统完备的管理体系。

第三章宣传教育,建立赛风赛纪准入制度,明确宣传教育内容与形式,宣传教育的途径。

第四章行为规范,明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等人员行为规范。

章违规行为明确了赛风赛纪违规类型、责任认定、核查程序等。

第六章违规处理,明确了对各级各类主体的惩处措施,使管理工作有规可依,惩处对象更加精准

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日期。

编辑 | 安徽省汽摩联新媒体中心

校对 | 衡 坤 刘泽亮

审核 | 刘  凯   何 涛

电话 1894985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