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汽车拉力赛赛事仲裁委员会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赛事的管理工作,依据国际汽联国际运动总则、拉力赛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内运动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仲裁会议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不负责自身的组建,不能赋予自己任何职责,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的章程、拉力赛通则和规则进行仲裁工作。
仲裁在赛事期间拥有执行和贯彻所有有关章程、通则、规则、补充规则和程序的最高权力,并对所有投诉做出仲裁,但是依据有关章程、通则、规则和补充规则提出的诉讼请求除外。
1. 仲裁有权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做出处罚。
2. 仲裁有权对补充规则做出修改。
3. 仲裁有权决定被中止的赛事重新开始比赛。
4. 仲裁有权决定更换赛员。
5. 仲裁有权接受或拒绝裁判员提出的任何更改。
6. 仲裁有权否决任何处罚和罚款。
7. 仲裁有权宣布除名。
8. 仲裁有权批准、修改成绩与排名。
9. 仲裁有权禁止任何被仲裁认为危险的赛员和赛车继续比赛,或禁止任何由赛事主管报告被认为危险的赛员和赛车继续比赛。
10. 仲裁有权依据下述理由宣布任何报名者或赛员从任何一项比赛或从整个赛事中除名:
被仲裁认为没有资格参赛,或行为不当,或有不公平的行为。
被赛事主管报告没有资格参赛,或行为不当,或有不公平的行为。
被组委会报告没有资格参赛,或行为不当,或有不公平的行为。
11. 仲裁有权下令将不服从裁判指示的报名者或赛员从赛道或赛场移出。
12. 仲裁有权因为不可抗拒力或严重的安全原因推迟一项比赛。
13. 仲裁有权因为赛员或公众的安全原因调整发车线或冲刺终点线,或者应赛事主管或组委会因同样的理由提出的要求,调整发车线或冲刺终点线。
14. 由于一个或几个仲裁员缺席,仲裁会议有权指定一名,如果需要,几名替代的仲裁员。
15. 仲裁有权终止赛事。
16. 仲裁有权更改和批准更改裁判的错误决定。
仲裁会议必须在赛事结束后尽快向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递交赛事的结束报告,并且在结束报告上签名。结束报告必须包括:成绩、所有抗议投诉的细节、除名以及仲裁会议建议的暂停比赛资格或剥夺比赛资格的决定。
二、赛事仲裁员的任命
仲裁会议的组成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全权负责。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任命仲裁会议的仲裁员,并指定其中之一为仲裁主席。仲裁会议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赛事组织者或承办者有权提名一名仲裁员。
三、仲裁会议的程序
1. 仲裁会议的程序须经所有本会议的仲裁员同意方可执行,并报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备案。
2. 仲裁会议的程序必须包括:
听取赛事主管有关赛事组织的报告。
听取技术代表或车间主管有关车辆技术检验的报告。
听取赛事秘书有关行政检查的报告。
审查报名者和赛员的资格。
审查赛员和车辆资格以及发车顺序。
审查每个阶段和赛事的初步成绩。
批准赛事的最终成绩。
四、仲裁会议的时间
1. 仲裁会议的时间是赛事补充规则和赛事日程的一部分。
2. 仲裁会议应该预留不低于三十分钟的时间,以便接待任何对整个赛事初步成绩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