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英文名称:FEDERATION OF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 SPORT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CAMF。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国际汽车联合会(FIA)、国际摩托车联合会(FIM)的团体会员,由热爱汽摩运动的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全国汽车、摩托车(简称汽摩,下同)运动从业者和爱好者,汽摩运动组织及热心支持汽摩运动的机构、社会组织、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和普及汽摩运动,完善中国汽摩运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汽摩运动管理水平,加强与世界各国汽摩运动组织的交往,为国民日益增长的汽摩休闲文化需要提供多元服务,促进我国汽摩产业的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全面负责全国汽摩运动的管理,研究制定汽摩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宣传和普及汽摩运动知识,组织全国汽摩运动爱好者参加汽摩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汽摩运动水平;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研究制定汽摩运动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和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汽车露营活动以及制定由此延伸的相关管理办法、标准等;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全国性汽摩运动竞赛;指导会员组织开展区域性汽摩运动竞赛;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参加国际及地区间汽摩运动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监督管理在中国境内组织的各级各类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汽摩运动组织的友谊;
(六)制定本项目车手、教练员、裁判员的各项管理制度,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实行;逐步建立本会和会员单位不同层级的培训体系;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负责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车手、教练员,组织国家队(集训队)的集训工作;
(八)构建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拓宽职业车手发展渠道,支持车手、教练员职业化发展;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汽摩运动理论、科研、车辆技术改装等专题科学研究工作,制定汽摩运动和汽车露营的场地及器材的行业标准,促进汽摩运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汽摩竞赛表演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汽摩赛事;推动专业赛事发展,培育国际性、区域性品牌赛事,积极引进国际精品赛事;
(十一)重视汽摩运动与汽摩产业的关联度。培育与汽摩运动相关的产业市场,积极引导汽摩运动、汽车露营装备、用品的发展。结合汽摩运动,开展多种经营,为本项目发展积累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二)整合相关资源,积极建立本协会个人服务网络平台,为广大车手和爱好者提供各种汽摩运动(休闲)服务;
(十三)努力提高本会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参与度,积极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
(十四)依法维护本会及会员、汽摩运动从业人员、汽摩运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从事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下列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汽摩运动协会;
(二)全国性行业、系统的汽摩运动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以本会理事会决议的形式确认和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汽摩运动协会,可直接向本会递交入会申请;全国性行业、系统的汽摩运动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批准上报本会;其他组织和机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汽摩运动协会或汽摩运动主管部门上报本会;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业与特许经营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1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