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汽摩运动的健康发展,提升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汽摩联”)对行业的监督管理水平,完善规范中汽摩联纪律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汽摩联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中汽摩联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二条 中汽摩联设立纪律委员会,是中汽摩联负责纪律监督和纪律处罚的专项委员会。
第三条 纪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车手、车队及车队工作人员的赛场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车手、车队及车队工作人员违反《赛场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对裁判员、汽摩赛事活动组织者工作人员违反《赛场行为规范》的行为,由中汽摩联或各级汽摩运动协会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纪律委员会在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纪律处分决定由纪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以纪律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纪律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执行秘书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纪律委员会成员应熟悉汽摩运动行业情况,关心汽摩运动事业发展,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具有较高的道德操守和威信,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责任感,具有奉献精神并能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
第八条 委员一年内多次不参加纪律委员会会议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资格,可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以合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纪行为。
第十条 纪律委员会以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处理重大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应有纪律委员会过半数的委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纪律委员会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纪律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四章 证据
第十三条 证据类型包括:
(一)裁判员的报告。
(二)比赛官员的报告。
(三)有关各方的陈述、声明、证言。
(四)有关文件。
(五)专家观点。
(六)录音、图像、视频资料。
(七)其他证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交报告
(一)比赛中发生的违纪事件,赛事主管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纪律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比赛报名者也可在24小时内就比赛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向纪律委员会递交相关报告。
(三)上述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在48小时内提交。
(四)其他人员的投诉应通过其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汽摩运动协会,向纪律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五)中汽摩联各部门或各专项委员会可以就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提交相关报告。
(六)报告必须书面提出,由提交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七)在未有任何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依然可以对其发现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受理
(一)纪律委员会执行秘书整理投诉报告,报纪律委员会主任。
(二)主任决定受理后,按第五章的工作程序处理投诉。
第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可采取纪律约谈、听证等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纪律约谈
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纪律约谈,对涉嫌违纪的当事人进行纪律约谈和口头警告。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一般违纪行为时,宜采取纪律约谈。
纪律委员会先行发出约谈通知,当事人自收到约谈通知后的12小时内,应当对是否参加约谈以书面等有效形式予以回复。当事人参加约谈的,须在约谈前至少2小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等方式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参加约谈或自收到约谈通知后12小时内不确认的,视为其放弃约谈权利,当事人放弃其约谈权利的,不影响纪律委员会根据其违纪的相关证据进行相应处罚。当事人约谈后就与约谈有关事项另行递交的材料,纪律委员会不再予以认可。
紧急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以临时通知当事人参加约谈。
约谈可以采取现场面谈、电话约谈、视频约谈等形式。现场面谈的,当事人必须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参加会议,否则纪律委员会有权拒绝其参加会议。
约谈当事人使用非中文语言的,应当由中文翻译陪同参加约谈会。
第十八条 听证
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嫌违纪的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在处理重大违纪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召开听证会。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通知之后的24小时内应当予以书面等有效形式回复是否参加听证,并可在听证前或听证会上提交相关书面、电子证据材料。24小时内不确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事后另行递交的材料,纪律委员会不再予以认定。
紧急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以临时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听证可以采取当场听证、电话听证、书面听证等形式。当场听证的,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参加。
听证当事人使用非中文语言的,应当由中文翻译陪同参加听证会,否则其听证效力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处理
(一)中汽摩联纪律委员会有权对汽摩运动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三章规定的工作方式进行工作。
(二)对比赛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需要在接到报告后24至72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可以延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暂时停赛等临时措施,并告知有关各方。
(四)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纪行为,特别是情况复杂或需调查、听证的案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五)处理决定应当为书面文件,并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章。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的通知与执行
(一)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各方发出和公布。
(二)关于停赛等处理决定仅体现处罚的场数或期限,对应的具体场次由各赛事管理部门在赛前根据相关规定通知有关组织或个人并执行。
(三)处理决定发出和公布后,如发现处理决定中确有错误,中汽摩联纪律委员会可在合理时间内予以更正,处理决定以更正后的内容为准。
第六章 处理决定的生效
第二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一经发出或者公布,立即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汽摩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2022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