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车手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有序发展,保障车手的需求和权益,结合国内汽车摩托车运动发展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车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条 委员会应以切实代表和维护车手的合法权益为准则,对涉及车手的各项事务工作进行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四条 委员会接受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汽摩联”)的指导与监督,遵照中汽摩联的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委员会设置主任、秘书各一名,由中汽摩联理事会任免。要求长期在专项领域从事工作,具有丰富的经验、重要的影响力和突出贡献;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原则不超过15人,业务能力应涵盖各比赛项目,现役及退役车手在委员会中占比应超过90%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中汽摩联的规定,服从管理;
(三)热爱汽摩运动,有较强的奉献担当精神;
(四)从事汽摩运动工作,具有丰富的经验、一定影响力和较为突出的贡献;
(五)能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并能对委员会工作作出贡献;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秘书每届任期四年,若在任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及一切有悖于岗位职责和要求的情况,理事会有权免去其委员会主任、秘书职务并重新任命人选。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目标
第八条 委员会须制订委员会管理制度、中长期工作规划,在年会上向理事会提交当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委员会委员专业水平。
第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主任、秘书负责制定会议议程。会议通知应于召开前15天书面提交至中汽摩联运动部,并邀请相关工作人员参会,会后两周内应向运动部提交会议纪要。
委员应按时参会,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假。全年未参会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职务。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充分了解各项目的发展,以维护车手的权益为宗旨,提交各项提案,代表车手心愿,特别是涉及赛事安全性、公平性方面,使车手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二条 协助监督车手在比赛中的道德行为标准。
第十三条 协助其他专项委员会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提高车手反兴奋剂意识,确保汽摩运动反兴奋剂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定。
